嘉峪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乡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制定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8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