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完善环境卫生设施,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8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