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八条有效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8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