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五十二条有效公共厕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由专人负责维护保洁,保持设施齐全完好,保洁质量达到环境卫生质量要求。公共厕所必须按规定时间开放,不得随意停用。因特殊情况确需停用的,应当采取其他临时措施。违反第一款规定的,由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8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