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公共厕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由专人负责维护保洁,保持设施齐全完好,保洁质量达到环境卫生质量要求。

公共厕所必须按规定时间开放,不得随意停用。因特殊情况确需停用的,应当采取其他临时措施。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由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