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三条有效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建立数字化、网格化管理机制,组织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处置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8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