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五十一条有效公共厕所应当按照规划和标准进行建设,不得在市区设立土厕、旱厕、简厕等不符合设计标准的公共厕所。违反规定的,由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8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