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公共厕所应当按照规划和标准进行建设,不得在市区设立土厕、旱厕、简厕等不符合设计标准的公共厕所。违反规定的,由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