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监督工作。

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提倡和鼓励居(村)民委员会通过制定居民公约或村规民约、签订责任书等方式,督促所在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