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监督工作。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提倡和鼓励居(村)民委员会通过制定居民公约或村规民约、签订责任书等方式,督促所在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8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