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公共绿地(带)、行道树等的植树、整枝或者修剪作业所产生的废弃物,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清除并集中处置。

鼓励将绿化废弃物收集加工利用,形成有机肥料、生物基质、能源材料、林产品等,实现资源化利用。

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