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绿化废弃物、餐厨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投放到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转运站、处理厂内。违反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