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条有效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到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申报建筑垃圾数量、运输路线、运输车辆、处理场地等事项,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违反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8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