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到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申报建筑垃圾数量、运输路线、运输车辆、处理场地等事项,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