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许可的作业单位运输。违反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8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