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环境卫生作业单位依法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违反规定的,由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三万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8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