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积极推进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转运、分类处理,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实现循环利用。

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