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夜景照明规划区域内的建(构)筑物、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等,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夜景照明设施,并做到整洁美观、使用安全,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设置景观照明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设施美观、整洁,不影响景观效果;(二)设施安全、环保、节能;(三)局部景观灯饰效果与周围环境协调;(四)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市民正常生活。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8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