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临时占道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审批机关规定的地点、时段和商品范围内经营;

(二)按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周围环境整洁;

(三)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四)不得妨碍行人和车辆通行;

(五)不得危害公共安全。

违反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