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临时占道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审批机关规定的地点、时段和商品范围内经营;(二)按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周围环境整洁;(三)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四)不得妨碍行人和车辆通行;(五)不得危害公共安全。违反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8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