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九条有效道路路面和人行步道应当保持平整,路牙及无障碍设施应当保持完好,立交桥、过街天桥、地下过街通道应当保持整洁,城市道路和桥梁上设置的隔离、防护、隔音、照明、排水等设施应当整洁有效。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8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