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影响市容的行为:

(一)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市容主管部门同意,占用结束后立即恢复原貌;

(二)在建(构)筑物设施、地面、树木涂写、刻画、张贴、悬挂广告等。因举办会展、节庆、文化、体育、旅游公益宣传等活动确需张贴、悬挂、散发宣传品的,应当经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批准。举办者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张贴、悬挂、散发,并在期满后及时清除;

(三)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晾晒、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四)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在城市主次干道的车行道、人行道上清洗车辆;

(六)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摆摊设点。

违反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