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定期对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立面进行清洗、粉刷或者整修。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