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保持责任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无乱堆乱放,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
责任人应当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和制止;被劝阻人拒不改正的,责任人应当报告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责任人未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