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十三条有效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将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书面告知责任人。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