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的确定原则: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场所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地下通道、桥梁、天桥、桥下空间、公共广场、景观照明及宣传设施、公共厕所、废弃物转运站等公共区域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承包单位负责;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写字楼、小街巷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分别由居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负责;

(三)摊点、商店、超市、饭店、宾馆、营业网点、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等经营服务场所,由经营者、管理者或者所有权人负责;

(四)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五)公园、风景名胜区、文化、体育、娱乐等场所,由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负责;

(六)公共绿地、景观功能区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七)机场、车站、停车场、加油(气)站管理区域及公路、铁路沿线,由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负责;

(八)河道、湖泊等水域岸线管理区域,由水域管理部门负责;城区防洪沟内,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九)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负责,尚未开建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储备土地由储备机构负责;

(十)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区,由园区主管部门负责;

(十一)镇(村庄)的道路、水渠、文化广场、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等公共区域和公共建筑,由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负责;

(十二)宅基地房前屋后、田间地头,由村民或者使用者负责;

因责任区、责任人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所有权人负责。无法确定所有权人的区域,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责任单位或责任人。

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