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