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五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的领导工作,组织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投入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长江防护林体系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农业、水利、土地、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管理的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