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应当贯彻“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方针,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因害设防,分类指导,实行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