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特种用途林应适时进行促进林木生长的抚育伐、卫生伐、更新伐,可以采取以充分发挥林木特定用途为目的的修枝、整形等措施,严禁以用材为目的的采伐。

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林木,严禁采伐。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