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六章 保护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特种用途林应适时进行促进林木生长的抚育伐、卫生伐、更新伐,可以采取以充分发挥林木特定用途为目的的修枝、整形等措施,严禁以用材为目的的采伐。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林木,严禁采伐。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