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新造的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在五年内禁止砍柴、放牧。期满后,可在林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以改善林分结构和卫生条件为目的的卫生伐、抚育伐。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