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实行集约经营、综合利用,以发挥经济效益为主,兼顾防护效益。用材林实行小面积皆伐或择伐,采伐后应在两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