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六章 保护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实行集约经营、综合利用,以发挥经济效益为主,兼顾防护效益。用材林实行小面积皆伐或择伐,采伐后应在两年内完成更新造林。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