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应当达到以下质量标准;

(一)人工造林三年后,保存率达到百分之八十五以上;

(二)飞机播种造林,当年有苗面积占有效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以上,每亩有苗四百株以上,飞播后第五年每亩保存幼树不得少于二百株;

(三)封山育林区面积不得小于三百亩,封山育林后三至五年郁闭度达到零点四以上;

(四)低产低效林改造三年后,目的树种株数占百分之八十五以上,乔灌草郁闭度不低于零点四。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