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已划给农村村民造林的自留山、责任山,可以在自愿互利的前提下实行合作造林,也可以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转包他人造林。农村村民在自留山、责任山上营造防护林,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应按照长江防护林施工设计要求给予技术指导。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