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有效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实行阶段检查、年度检查、竣工验收制度。对检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当限期改正。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