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区县(自治县)总体规划和市林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计划提前一年编制施工作业设计,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