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应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和作业设计实施。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变动的,必须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建设管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