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协助做好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等相关工作,将村道的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增强村民爱路、养路、护路意识。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