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并加强信息共享。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