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和超过农村公路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行驶。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村道的需要,自行或者委托村民委员会在保障通行安全和消防、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的前提下,在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限高、限宽设施应当有明显标志和夜间反光标志。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