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损坏农村公路,不得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确需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或者因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村道的,应当征求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并按照不低于该路段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