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章 养护第三十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符合本行政区域实际的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定期组织开展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相关评定结果应当作为养护质量考核的重要指标。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评定结果进行抽查,并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农村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根据桥梁养护规范确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