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公路路政执法和日常监督管理,统筹有关力量,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和执法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配备的农村公路协管人员、村民委员会配备的护路员,负责协助开展农村公路保护和管理工作,制止危害农村公路的违法行为,并及时上报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