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章 保护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公路路政执法和日常监督管理,统筹有关力量,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和执法工作。乡镇人民政府配备的农村公路协管人员、村民委员会配备的护路员,负责协助开展农村公路保护和管理工作,制止危害农村公路的违法行为,并及时上报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