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交通、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利用农村公路作为施工便道使用,建设单位在工程交工验收后应当对被损坏的农村公路及时予以恢复、改建或者赔偿。

建设单位可以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将符合农村公路规划的施工便道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进行建设,纳入项目设计概算,在项目交工验收后及时恢复路面技术状况,移交由当地政府改造完善为农村公路,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