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邀请同级公安、应急管理等相关单位参加。跨行政区域的项目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并可以多个项目一并验收。乡道、村道可以分批组织验收。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