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因地制宜,按照以人为本、保护环境、节约土地资源等原则,合理确定建设标准。

县道的建设应当不低于三级公路的技术标准;乡道的建设应当不低于四级公路的技术标准;村道的建设根据当地实际需要确定技术标准。

对受地形、地质、现有房屋建筑等条件限制的村道局部路段,经过技术安全论证,可以适当降低技术指标,但应当完善相关设施,确保安全。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