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厂矿、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和农贸市场等,与村道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不少于十米,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