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农村公路的建设应当按照相关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设置交通安全、防护、排水、运营等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并与公路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纳入项目建设成本。

经过学校、农贸市场等混合交通量较大区域的农村公路应当参照城市道路标准设置人行道;具备条件的农村公路可以参照城市道路标准设置人行道并预留适当数量的路边停车位,设置休息区、停车场、公共卫生间、旅游观景台等设施。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