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农村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土地为农村公路用地。

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农村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县道不少于十米;

(二)乡道不少于五米;

(三)村道不少于三米。

村道的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因客观原因不能符合前两款规定标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县道、乡道的建筑控制区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并予以公告。村道的建筑控制区范围,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并予以公告。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