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住建、国土资源、民族宗教、旅游、公安、文化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林业工作站负责本乡镇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