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五条有效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保护古树名木的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普查、登记、编号、建立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等工作;组织制定古树名木鉴定标准、鉴定程序、动态监测办法和养护技术规范。地方法规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8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