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保护古树名木的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普查、登记、编号、建立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等工作;组织制定古树名木鉴定标准、鉴定程序、动态监测办法和养护技术规范。

地方法规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