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工程项目,对古树名木未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未征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就进行施工建设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止施工。造成古树名木损害的,处以5万元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名木和一级古树处以30万元、二级古树处以15万元罚款。地方法规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8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