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工程项目,对古树名木未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未征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就进行施工建设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止施工。

造成古树名木损害的,处以5万元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名木和一级古树处以30万元、二级古树处以15万元罚款。

地方法规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