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处置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死亡、明确责任的古树名木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每株5000元罚款。地方法规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8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