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赔偿损失,并处以砍伐、买卖、移植名木和一级古树的行为人每株30万元罚款,二级古树的每株15万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以3000元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以1万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罚款;

违反法律、法规,砍伐损毁古树名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8月1日